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鹏德盛斋扒鸡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扒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金鹏德盛斋扒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第3892642号“德州扒鸡”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金鹏德盛斋扒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官网中的侵权产品照片予以删除;

三、被告山东金鹏德盛斋扒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由山东金鹏德盛斋扒鸡有限公司负担5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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