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陵县江业大酒店的财产在人民币24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