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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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范某、甘某1、***、甘立茂、陈一琼的各种损失1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承租人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范某、甘某1、***、甘立茂、陈一琼的各种损失498330.97元; 三、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范某、甘某1、***、甘立茂、陈一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7.00元,由原告范某、甘某1、***、甘立茂、陈一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