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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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永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永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市科润路299号长江智谷科技园42幢A室(968.66平方米)、42幢C室(1058.37平方米)房屋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物业费18486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555.18元,由被告南通永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8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8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