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河北省律师协会
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向***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负担986元,由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7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1011103116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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