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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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4执1111号 吕军利、孙维玉: 吕军利与孙维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维玉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军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维玉支付案款24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维玉履行案款2496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11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9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