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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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102民初178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0102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以(2019)闽01民终82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闽0102民初6324号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现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限期排除对***、***房屋严重漏水的侵害;2.判令四被告赔偿***、***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经济损失20000元;3.判令四被告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四被告系相邻关系。***、***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座××单元,四被告居住在该小区B座302单元。四被告自其房屋1995年装修以来,由于违规装修,造成排污铸铁水管破裂,致其厨房、卫生间的污水沿该下水管道破裂处大量渗漏到楼下***、***房屋厨房间。***、***房屋厨房间的所有设施、物品遭到严重损坏,因此长期无法居住。***、***为此无数次找到四被告协商解决,四被告均阳奉阴违,不予理睬。2018年春节前,***、***又找到四被告,再次请求四被告立即采取措施,四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修理。经居委会多次协调,未果。综上,四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对***、***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而非排除妨害纠纷。***、***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为福州市鼓楼区东牙新村2座202单元的产权人,其非适格当事人。***、***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害系因四被告的装修引起的。故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于调解当日向***、***支付2500元(已支付),用于维修二三楼漏水; 二、二三楼漏水地方由双方自行维修,若在维修过程中,有必要对方配合的地方,对方应积极配合; 三、***、***自愿放弃请求判令四被告限期排除对***、***房屋严重漏水的侵害、赔偿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经济损失50000元、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四、本次维修后,若案涉地方再出现漏水问题的,除可归责于四被告的原因,四被告不承担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