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酷迪悦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上海小小乐杰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酷迪悦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签订的《会员协议》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酷迪悦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课时费5712元,被告上海小小乐杰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酷迪悦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上海小小乐杰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1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