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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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分行自借款之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的借款本金465195.25元、罚息136980.77元、复利22.98元,共计6021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共同偿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分行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以《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给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6546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所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