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8203.82元;

二、被告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元,原告***负担297元,被告***负担1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8
发布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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