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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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元立营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