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未还代偿款本金合计2,684.65元;

二、***给付原告上述未还代偿款本金利息,以2,684.65元为基数,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18日起发生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未还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7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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