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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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未还本金合计1,747.74元; 二、***给付原告上述未还代偿款本金利息,以1,747.74元为基数,利息自代偿之日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5月6日起发生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未还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