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新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友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友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新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2790.5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友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新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75084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75279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新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8.28元,原告珠海新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新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7.28元,被告东莞市友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