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尚欠贷款本金732529.11元、正常利息32636.99元、罚息1481.21元及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及正常利息共76516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9666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债权对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信街168号2栋1单元16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3元,由被告***负担;案件申请费4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