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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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款778,958.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78,958.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