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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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972.93元、利息20967.77元(2019年12月6日起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495.0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1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