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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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五家湾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五家湾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858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4月27日利息及罚息117965.1元,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5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4-29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