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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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正见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陆丰市乌坎避风港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图纸的要求,完成水闸及闸室分部工程备用电发电机的安装。 二、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867090.29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交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828元,由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负担13083元,由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5元;反诉受理费23166.52元,减半收取为11583.26元,由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5.1元,由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负担489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