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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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新会营销服务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新会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6770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245.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9.9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新会营销服务部负担731.09元,由被告***负担46.48元,由原告***负担952.41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7.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新会营销服务部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31.09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