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许昌正通马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002民初5045号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金保,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培丽,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正通马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峰,许昌市魏都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昌正通马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昌正通马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和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利息;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9元,减半收取14494元,由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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