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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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1719739.6元、罚息3324453元、复利561936.66元,共计28606129.66元,并支付罚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9.8437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和复利(以1719739.6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9.84375%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 二、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县尚集镇滨河路南侧东段房产(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84831元,由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