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 许昌中汽传动轴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中汽传动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64‰计算,2018年10月3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46‰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95918.11元)。 二、被告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中汽传动轴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中汽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