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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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中天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邦迪蛋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邦迪蛋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2月6日利息1275516.7元、罚息2770043.75元、复利412876.54元,共计24458436.99元,并支付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和复利(以12755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 二、被告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64093元,由被告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