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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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673号

刘高方、姚易: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高方与被执行人姚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的(2019)粤1303民初5026号生效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姚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易履行23931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未还款部分的利息。被执行人姚易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高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易向本院提出其已偿还被执行人10000元并提供银行转账截图(申请人刘高方确认收取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31日主动向申请人转账16855元(含本金13931元、诉讼费931元、三段利息合计1734元、执行费259元),申请人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申请人将执行费259元转账至本院,此款应依法上交国库。至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1303民初502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姚易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C}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673号

刘高方、姚易: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高方与被执行人姚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1303民初5026号生效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姚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易履行23931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未还款部分的利息。被执行人姚易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高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易向本院提出其已偿还被执行人10000元并提供银行转账截图(申请人刘高方确认收取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31日主动向申请人转账16855元(含本金13931元、诉讼费931元、三段利息合计1734元、执行费259元),申请人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申请人将执行费259元转账至本院,此款应依法上交国库。至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1303民初502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姚易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裁判日期 2020-6-1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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