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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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4099.6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理赔款27445.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1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