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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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0965.7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透支利息18346.57元,违约金1283.76元;自2021年4月2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违约金至本金清偿之日;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24%标准计收所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对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