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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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06%计算,向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三、在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第一至二项规定履行债务时,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88号1-301室房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继续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纪军、***对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纪军、***对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60元,由被告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纪军、***负担31833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