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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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9398.22元(此款汇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称: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账号:10×××1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529.46元(此款汇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称: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账号:10×××1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负担46元,由***负担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173元。鉴定费1900元,由***负担57元,由***负担41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6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