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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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仁义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686300元(截止至2017年3月28日),合计款项人民币6386300元。同时,被告苏州仁义诚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本金5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仁义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32505元。 三、被告苏州康毅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仁义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康盛风电有限公司享有7574750元的担保债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0519.50元,由被告苏州仁义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康毅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