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吉柔海绵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
汕头市潮南区龙恒网吧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吉柔海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1134169.92元和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为30656.99元;2019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7.917%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龙恒网吧名下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在被告汕头市吉柔海绵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龙恒网吧、***、***、***、***、***、***、***对被告汕头市吉柔海绵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龙恒网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吉柔海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23127元,由被告汕头市吉柔海绵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龙恒网吧、***、***、***、***、***、***、***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九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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