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保755号 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王尚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王尚华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99,225.90元人民币(实际冻结537.8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