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富美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富美纺织有限公司加工款565345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4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富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74.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64174.04元,由被告***负担56974.21元,原告富美公司负担719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