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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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4090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鉴定费等共计5387.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负担60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