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百富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百富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徐州市中山北路黄河景园泰丰大厦X、XX号商铺恢复至0061008、006100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状态并将该商铺返还原告***;

二、被告徐州百富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月按1990.73元计算);

三、被告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4.7元,由被告徐州百富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交至本院随本判决书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明的账户内;如按期交纳,被告应向本院提交交款凭证;如逾期不交,本院将直接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14.7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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