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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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102执386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申请执行人)、孟凡松、仲艳(被执行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孟凡松、仲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TDH11EAJ@BDJE#N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TDH18EAJ_SJQK@SJDWJE#N1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xx元,(未执行到位的TDH15EAJ_SL@WZXJE#N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款转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申请执行人)。至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TDH11EAJ_YAXX@AH(原审情况案号)TDH13EAJ_YAXX@JAFS(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