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华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刘项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华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3270元及利息(分别以11740元、13930元、13820元、10100元、13210元、3200元、13820元、139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3月3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3月25日起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诉前保全费1120元,共计3264元,由被告刘项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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