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华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项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华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3270元及利息(分别以11740元、13930元、13820元、10100元、13210元、3200元、13820元、139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3月3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3月25日起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诉前保全费1120元,共计3264元,由被告刘项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