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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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广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截至2019年11月6日应付分期信用卡本金125531.26元、利息10987.15元、违约金6071.43元,及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5531.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若该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二、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以***所有的一部北京现代ix35轿车【车号:闽F×××××;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50013589377】,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计15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