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及附属杂物间【不动产权证书号:龙国用2009第230955号/200912049;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9)龙岩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41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3元,减半收取为422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