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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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利众窗帘加工经销部 南昌盛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盛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平市利众窗帘加工经销部货款3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675元(后期利息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开始按年利率计算自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平市利众窗帘加工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65元,保全费471元,合计936元,决定由被告南昌盛国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