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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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保全事项完成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

保全事项完成通知书

(2021)苏72执保300号

申请人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家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苏72民初8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财产查控,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无存款可供保全;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苏M×××××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裁判日期 2021-8-5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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