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的保险金113129.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