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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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 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700000元,并自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长远机械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被告***、***、长远机械公司履行完相应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即5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