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37500元;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