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和加速到期租金共计106887585.57元、留购价款2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488739.8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已到期租金与加速到期租金中的本金之和101918373.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对福建省建瓯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编号为闽(2017)建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47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906280005《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在其提供的质押物即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以及该股权因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等派生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六、确认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2017-LX0000000937-001-001《融资租赁合同》和2017-LX0000000937-001-00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七、驳回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425元(已交纳),由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9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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