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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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4,579.20元; 二、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年5月21日的到期利息14,466.94元、逾期利息2,232.02元; 三、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14,57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20.97%计算); 四、若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蒙E7XXXX”的车辆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通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