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土地[产权证号:莆国用(2011)第N2011141号]及地上相应预售商品房(详见附件1预售商品房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400万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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