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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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2490号之一 张运动、李晓东: 关于你(单位)与刑事审判庭罚金一案,本院(2020)鲁132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依照本院(2020)鲁132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二、负担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卞秀恒联系电话: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