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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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