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3,226.73元(10,000+1,110.49+20,367.4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并按备注方式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